已明确!上下班途中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予以认定工伤!
曾几何时,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警部门处理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劳动者至社局部申请工伤认定异常困难,一般情况下人社局均不予认定工伤。劳动者需要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责令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人社局才会予以认定工伤。不仅给受伤的劳动者维权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还有损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最新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存在以下情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确认事故事实,但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未作认定或者无法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也没有证据证明职工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工伤认定申请人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但未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书,或者仅提供报警证明、交通事故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也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不予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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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明确指出,如果经调查核实后也没有证据证明职工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规定统一了法律适用的尺度,界定了工伤认定程序中的的疑难问题,无疑也是广大劳动者的福音。